案例:小王近日与企业发生了纠纷,后被辞退,他想申请仲裁。
那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他的仲裁申请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条文释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是关于仲裁立案受理条件及时限的规定。本条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应当立案受理的条件,即同时符合争议范围、请求事实理由明确、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明确、管辖范围四项条件。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受理时限。
受理条件:
一、是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仲裁时效是案件的首要焦点问题,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往往决定了案件处理结果。实践中,对于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主动审查仲裁时效存在不同观点。本条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在立案阶段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还需注意的是,一是立案阶段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审理阶段同样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二是不能主动向被申请人释明仲裁时效。
立案和审理过程中不审查时效并不主动释明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1.时效属于当事人的抗辩权。时效被设计为抗辩权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防止因为时间流逝引起证据灭失等导致对方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在根本上它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并不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权力机关不应当主动介入,而应当将其留给当事人自己决定。二是一般认为通过时效而获得法律上的权益或者免于履行义务是不道德的,在社会中被视为是不名誉的,所以现代法更多将这种时效利益享受与否交由当事人自己良心决定。
2.时效问题比较复杂,涉及中断、中止等问题,立案时不一定能查清;同时,立案时审查时效,其实已经在进行实体审理了,等于未立案而先审理。
3.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衔接,避免裁审不衔接。民事诉讼时效规则明确了裁判机关不主动释明、不主动援引时效规定。
二、将有明确的被申请主体作为受理的基本条件
确定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义务,而非仲裁委员会的义务。本条规定要求申请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和杜绝恶意仲裁、滥用仲裁资源、“黑代理”等扰乱仲裁秩序的行为。从以往的仲裁实践来看,常有被申请人不明确而造成主体不适格,无法核实被申请人信息而导致无法送达等问题。修订后的仲裁立案受理条件基本上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起诉条件保持了一致。
三、属于争议受案范围
依照《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六大类争议案件。不属于上述范畴的案件则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普通民事关系(雇佣关系、承揽法律关系、民事承包法律关系等)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告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的同时,可以向其指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
四、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明确的仲裁请求,是指申请人必须明确其申请仲裁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也就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护自己权益的具体内容。仲裁请求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积极的确认或者消极的确认型,如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或者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是给付金钱型,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三是履行行为型,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某种行为,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上述请求应当逐项列明,其中涉及期间、时间及金额的,应当具体明确,如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应当尽量明确加班的时间段、加班类型(延时、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及具体金额。
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应当根据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主要是案件的事实经过,即案件的客观情况。有证据证明客观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并在事实的基础上,提出申请仲裁的具体理由。
五、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系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只有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提起仲裁申请的人才是本案合格的申请人,如用人单位请求确认与本单位招用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工亡职工的近亲属请求工亡职工生前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亡待遇等。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明确被申请人是谁,也就是需要明确申请人与谁发生了争议,或者是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则无从进行审理活动,也就无从立案受理。
六、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除了符合《办案规则》第二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外,还需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仲裁管辖的相关规定。此外,各地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辖区内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具体管辖规定的,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也需要遵守。
受理时限
为提高仲裁委员会办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遵守法定期间。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以书面受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条文释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周国芳 王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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