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国家发改委:
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鼓励错峰休假!
民小生注意到,
今天(7月31日)上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
其中明确提到,
“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
促进假日消费。”
先来了解一下带薪年休假制度吧!
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原人事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先后颁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法规形式确立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休假天数、休假条件、工资报酬支付等作出了规定。
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集中或分段安排。
休假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只有当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不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对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民小生注意到,人社部曾公布过这样一个案例:
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休假支付相应补偿。
公司认为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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