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近亲属怎么认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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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主要依据身份、是否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与否、年龄四个方面确定。

身份方面,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且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对于祖父、外祖父,前提是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才有可能纳入供养范围;孙子女、外孙子女,前提是工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有可能纳入供养范围;兄弟姐妹,前提是工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有可能纳入供养范围。

具有上述身份的人员,如果不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则直接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不必考虑其他因素;如果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则不考虑年龄因素,又直接纳入供养范围;如果未丧失劳动能力,则进一步审定年龄因素。

年龄方面,工亡职工的配偶应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的父母应当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的子女应当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工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根据上述步骤,即可最终确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相关亲属应当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以上供养亲属范围,主要是针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一待遇而言,而对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的继承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条及部分地区的司法实务意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

26.哪些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近亲属间如何分配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不同于《继承法》的继承人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认定可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除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享受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的近亲属范围的顺位可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顺位考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政策解读(2017年)

第八组(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是与社会保险相关联问题

第26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近亲属范围及权利。涉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近亲属范围的顺位可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顺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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